成都车祸诉讼律师保险公司不赔自费药无依据

学人智库 时间:2018-01-15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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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中,保险公司常常会对受害人提交的用药清单中的自费药不予赔偿,其与法无据。首先交强险合同和第三者责任险合同均是格式合同,该条约定对被保险人没有约束力。合同中关于“自费药”不予赔偿的约定是免除保险人责任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第三人应当提请被保险人对该约定注意。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之时长期不履行向被保险人进行告知的法定义务。因此,该降低保险责任的约定不得约束被保险人。同时,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其次,不赔自费药违反公序良俗,当属无效。根据《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违反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就交通事故而言,医生在选取药物对病人进行救治时,其主要依据的是病人的病情,根据病人的病情选取药物,这体现了生命权最高的原则。保险合同中约定自费药不予赔付,违反了该原则,是违反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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