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协议

时间:2021-07-21 13:17:02 协议书 我要投稿

汽车租赁协议范本

第一条 出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汽车租赁协议范本

    1.向承租方交付在运行中无任何保留条件、设备齐全的租赁车辆,及租赁车辆行驶所需的有效证件。

    2.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比例,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风险。

    3.免费提供租赁车辆保养、合理使用中出现的故障维修、本市区域内的租赁车辆救援。

    4.非承租方原因,导致租赁车辆不符合第一条第1款标准时,提供同等档次替换车或减免租金。

    5.承租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第4、8款内容时或可能造成更大损失时,出租方有权收回租赁车辆,终止履行合同并要求赔偿。

    6.出租方不承担由承租方使用租赁车辆引发的连带责任和本合同规定的风险赔付范围之外的任何经济责任。

    7.承租方拒绝接受租赁车辆在合同期间发生交通违章的处罚时,出租方有权将合同中登记的驾驶员作为责任人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8.出租方对汽车租赁申请者及承租方的信用信息有知情权。

第二条 承租方的权利和义务

    1.在租赁合同规定的期间拥有租赁车辆的合法使用权并享有出租方为保障租赁车辆使用功能所提供的服务。

    2.按合同规定交纳租金;合理使用租赁车辆。除另有约定外,租赁车辆的合理使用指以满足承租方乘用需要的驾驶过程;使用租赁车辆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3.妥善保管租赁车辆;配合出租方保障车辆性能的各项工作。

    4.按照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比例免除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赔偿。

    5.不得买卖、抵押、质押、转租、转借租赁车辆。不得擅自变动、修理、添改租赁车辆任何部位或部件。

    6.保证租赁车辆为合同登记的驾驶员驾驶。在合同期内,如承租方登记的信息发生变化,应及时通知出租方。

    7.承担由于违反本条2至6款所产生的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8.承担因使用不当造成租赁车辆修理、停驶的损失;承担丢失租赁车辆牌证补办费用及停驶期间租金;承担因不当使用租赁车辆或过失造成的不在保险赔偿范围内的任何损失。

第三条 保证金

    1.承租方应于租赁合同书签署之日一次性足额交付相应保证金。

    2.合同履行完毕后,保证金退还承租方。

    3.保证金不得用于充抵租金。

第四条 意外风险及交通事故处理

    1.出租方承担租赁车辆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第三者责任的意外风险。具体比例如下:交通事故车辆损失、车辆盗抢的80%。

    2.出租方可以向保险公司投保或其它方式承担意外风险。

    3.上述风险损失的计算、赔付依照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及赔付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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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               合同编号:

                   签订地点:

承租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家计划委员会等部门联合颁布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为明确出租方(甲方)与承租方(乙方)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租车期限

  甲方将      牌车   辆,车牌号码        从   年    月  

   日     时起交付给乙方使用至    年   月   日   时止收回,租赁期共   年   个月     天   时,交付地点:   

                        

  第二条:租金、定金标准及交付期限

1.每天(月)租金     元,共计人民币      元,乙方于接收车辆时向甲方付清。

2.乙方按车辆价格总额的    %,即     元,向甲方交保证定金,于接收车辆时付清。

3.乙方租车在三个月以上的`,每月按签订合同规定日期向甲方预付下月租金。逾期交付租金,应按超时天数,向甲方交纳租金的   %的违约金。

4.乙方所租汽车,每天(按24小时计)行驶不得超过    公里,超出部分由甲方每公里加收    元;超出     小时按半天计费,超出    小时按全天计费。

  第三条:甲方责任

1.向乙方提供的租赁车辆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各种证照及规费缴讫证齐全。

2.负责办理保险公司为租赁车开办的强制保险。

3.负责车辆的二级维护和年检。

4.租赁车在租赁期间, 发生事故、应协助乙方处理事故。

5.租赁期间对车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第四条 乙方责任

1.租赁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法令,安全行车,因违法、违纪、违章所造成的民事法律责任,自行负责,并双倍承担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2.租赁期间负责对车辆例行保养和小修,如车辆在例行保养和小修时需更换零部件,应事前取得甲方的许可。

3.不得用租赁车辆从事营业性活动,不得将车辆转租、出售、典当、抵押、不得将车辆交与无证人员驾驶。

4.承担车辆租赁期的油料费、过桥费、过路费、小修费用和车辆被盗后车辆总价款的百分之九十。

5.租赁高档车时,应出具担保人合法有效的担保书。

6.发生交通事故,承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的责任,并承担保险公司付赔甲方后不足部分的损失和修理期间车辆的租金。

7.租赁车辆使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及时向当地公安交通、保险部门报案联系。并在24小时内通知甲方协助解决。

8.如需续租车辆,须在本合同期满前向甲方办理续租手续,合同期满未办理手续,逾期三天(含三天)未交还车辆,除应交纳逾期期间的租金外,另交纳逾期租金     %的违约金,逾期三天以上,未与甲方办理续租手续的,甲方将向有关部门申报,由此产生的后果及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应承担乙方受到的损失。

2.乙方未按规定履行责任,除承担甲方受到的损失外,还应承担自身损失的部分。

第六条 纠纷解决方式

解决争议方式: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未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七条 补充条款

1.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正本一份。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

2.如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应提前    天通知对方。

3.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有关法规执行。

第八条 附则

出 租 方:(章)          承租方: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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