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时间:2021-10-25 10:27:05 能源交通论文 我要投稿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原因探析及对策

  

  近年来,我国汽车工业迅猛发展,公路交通网络日益健全,为道路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壮大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国民经济的稳步增长、人均收入的提高,使人们“行有车”不再是梦想。但由于人们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机动车辆致人损害事故也日渐增多,人民法院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大幅上升,对该类案件的执行任务也随之加重。由于种种原因,相当数量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得不到及时执行,甚至无法执行,成为人民法院执行难的一个新特点,申请执行人在精神、肉体和经济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况下,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对法院产生了诸多抱怨和诘难,引起了法院乃至全社会的关注。基于这一现状,本文选择在江西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开展有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情况的调查,通过分析实证材料,探寻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原因,集思广益,总结执行经验,提出破解此类案件执行难的对策。以期化解此类案件引发的社会矛盾,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法律尊严,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展。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一)调查范围

  1、地域范围

  本次调查选择的地域范围为江西省吉安市下辖的13个。基层人民法院,包括2个城区法院、1个县级市法院、10个县级法院。吉安市位处江西省中部,国土面积为25271平方公里,辖区常住人口470余万。农业为该市传统产业,在gtp中占据主导地位,属经济欠发达地区。

  2、时间范围

  本次调查以2001年至2005年9月为时间段。这一时间段在国家经济发展“十五”计划和“四五”普法计划时期内,且跨越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分别调整的时期,能够较客观、全面地反映一定经济发展时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现状,发现其变化发展的规律。

  (二)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以上述时间段内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立案执行的所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为对象。本文所指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受理和审理,并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或《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对发生在平等主体的当事人之间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作出裁判的民事案件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

  二、调查方式

  1、向13个基层法院执行局发出调查提纲,收集各基层法院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执行情况的实证材料,包括立案数、裁判方式(判决、裁定、调解)、已执案件数、未执案件数、未执标的数、执行期限、被执行人职业和居所(农村或城市)。

  2、根据上述反馈情况,走访吉水、永丰、新干三个县法院的执行局长和部分执行员,了解其在执行中遇到的困难,具体的执行方法。

  3、召集峡江县法院的全体执行员座谈,提出问题,谋求解决办法。

  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情况和特点

  (一)受理

  2001年元月至2005年9月期间,吉安市基层法院共受理并立案执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63件。其中2001年78件,2002年104件,2003年130件,2004年182件,2005年1—9月份169件。

  (二)执行

  1、执结案件数与执结率。2001年,吉安市基层法院执结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65件,执结率为83.3;2002年执结91件,执结率为87.5;2003年执结88件,执结率为67.7;2004年执结117件,执结率为64.3;2005年1—9月执结104件,执结率为61.5。

  2、执行根据的裁判方式。在已执结的465件案件中,有335件的执行根据是调解书,占72;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有130件,占结案数的28。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执行根据为调解书的有12件,占未结案件数的5.8;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有196件,占94.2。

  (三)未执案件标的数

  由于已结案件标的数过于庞大,本次调查仅统计了未执案件标的数。2001年吉安市基层法院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未执标的总计20.8万元,平均每案为1.6万元;2002年未执标的总计17.94万元,平均每案为1.38万元;2003年未执标的总计151.36万元,平均每案为1.72万元;2004年未执标的总计462.8万元,平均每案为3.96万元;2005年1—9月未执标的总计406万元,平均每案为3.9万元。

  (四)执行期限

  2001年至2005年9月,吉安市基层法院执结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期限在六个月以内

·  的为412件,占立案数663件的62.1;在六个月以上执结的为53件,占立案数的8;六个月内未执结的有11件,占立案数的1.7;超过六个月仍未执结的有187件,占立案数的28.2。

  (五)未执案件被执行人的职业及居所

  由于被执行人的职业和居所在一定意义上能够反映其执行能力,因此本次调查专门对此进行了统计。在未执结的208件案件中,被执行人总共有239人(个),其中个体司机165人,占总数的69;单位12个,占总数的5;其他人员(主要为摩托车等助力车驾驶人员)62件,占总数的26。在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227人中,农村居民为197名,占86.8,城市居民30名,占13.2。

  (六)特点

  综合分析上述五大类数据,本文认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执行在近期呈现出以下六个特点:

  1、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执行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尤其是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呈大幅上升态势。这与《道路交通安全法》鼓励当事人“私了”,弱化了交警部门对事故处理的调解职能,使得大量案件涌入法院有直接关系。

  2、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率逐年下降,“执行难”现象已凸显。虽然执结案件数一年高于一年,但执行率总体却呈下降趋势,尤其是2003年以后,执结率均未超过70。这一比例比最高院规定的新收执行案件执结率不得低于80的要求低10以上,充分说明该类案件已成为法院执行案件的难点。

  3、调解案件的执结率远高于判决案件。五年中,执行根据为调解书的347件案件中,仅有12件未执结,占3.5;执行根据为判决书的316件案件中,有196件未执结,占62。充分说明被执行人对按照自己意愿达成的赔偿协议,履行义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远远高于履行法院判决,从另一个角度也说明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的不理解。

  4、《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执行标的大幅攀升。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解释》对一些赔偿项目和赔偿标准予以新增和调整,如新增了必要的营养费和康复费,将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从十年提高到二十年,使得2004年5月1日以后的案件平均执行标的比之前翻了一番。

  5、执行时间普遍较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要求,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而本次调查的663件案件中,仅有412件案件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完毕,只占应执案件的62.1,超过三分之一的案件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执结,执行时间最长的案件已届五年。

  6、被执行人职业特定化,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以农村居民为主。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性质决定了当事人双方中至少有一方为机动车或助力车驾驶员(无论是否有准驾资格)或机动车所属单位。受汽车消费贷款的.影响,期望发家致富的大批农村居民贷款购车从事个体运输,不高的文化素质决定了农村个体司机对交通安全知识的掌握程度相对较低,发生道路安全事故的比例高于其他群体。由于其经济能力较差,执行能力有限,因而未结案件的被执行人多为农村个体司机。

  四、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被执行人对法院判决存有抵触情绪,履行判决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差。法院判决立足于法律事实,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当事人的责任、义务进行评判,更多的注重法律效果,而并不考虑义务人的主观意愿。因而大多数法律意识不强的被执行人对判决结果不理解,进而产生抵触情绪甚至对抗心理。在这样的心理状态下,期望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显然是一厢情愿。消极对抗执行的被执行人采取“惹不起躲得起”的态度,与执行人员“捉迷藏”。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则故意隐藏、转移、变卖可供执行的财产,个别被执行人甚至以暴力、胁迫或诬告、陷害等方式妨害执行员执行职务。

  (二)执行标的大,被执行人无力在规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及重伤的较多,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再加上被扶养人的抚育费和赡养费,少则几万元,多则几十万元。经济能力稍差的被执行人根本无力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在遭受巨大损失的情况下,不肯放弃任何执行请求,拒绝执行和解。对于这类案件,即使符合法律规定中止执行的情形,法院也不敢裁定中止执行。往往执行人员跑断了腿,磨破了嘴,案件的执行仍是“马歇尔计划”。

  (三)被执行人难找。由于绝大多数被执行人从事个体运输,职业特点决定了被执行人流动性强。执行人员到住所找其执行时扑空是常事。“男主外、女主内”仍是农村男女分工的基本模式,被执行人的妻子往往以男人不在家,自己做不了主为由应付执行人员,使得执行人员无计可施,“英雄无用武之地”的感觉在执行人员中普遍存在。

  (四)法院审执工作脱节,衔接不紧密。根据法院改革纲要,吉安市13个基层法院均实现了审执分离。这一改革虽然对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具有积极的意义,但由于刚刚起步,审执兼顾还做得不够。审者不执,执者不审,有些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或未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贻误了执行时机;有些审判员在移送执行案件时未把审理阶段掌握的有利于执行的线索告知执行员,而执行员接到案件后,只能对案情进行了解,至于被执行人高矮胖瘦,有何财产可供执行,是否有执行能力,则一无所知,只好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查了解,浪费了执行资源。

  (五)对肇事车辆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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