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时间:2021-09-12 11:03:33 管理制度 我要投稿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为切实做好本单位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本镇业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乡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行政机关及其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其制作以及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并保存的政府信息进行公开。

  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

  (一)本镇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决策的情况;

  (二)本镇发布的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规范性文件、政策及措施;

  (三)本镇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办事指南;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的示范文本等;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标准、方式、减免政策及其依据;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要求:

  (一)各站(办、所)应明确职责,指定人员,落实责任,把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二)各站(办、所)应当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上报办公室并通过单位网站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

  (三)本镇相关信息在公开发布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县保密部门确定。对于涉密以及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五)对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五、本制度由本镇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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